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 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博陽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 告 鄒明原即明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