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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被告
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孫錦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規定甚明。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適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是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即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孫錦柏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在水蘋果購物中心、MOMO購物商城、PChome商店街、Yahoo拍賣、Yahoo超級商城、露天拍賣等網路賣場重製原告商品經拍攝、設計、後製美工後之圖檔,其行為已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又被告孫錦柏為被告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爰依民法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其連帶賠償等語。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著作權遭受侵害,係屬著作權侵權爭議事件,是其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雖本件被告等之營業所及住居所地在新竹市,惟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應優先適用特別管轄規定,且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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