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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稟程
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稟程自中華民國一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按債務人有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第56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消債條例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於本院進行債務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更生程序,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裁定自108年5月30 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進行期間,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過半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之同意,復因債務人具狀表示其已遭公司資遣,待尋覓新工作後再提出新更生方案等語,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 年3月2日通知債務人於文到20日內陳報新工作,並依其新工作之薪資提出更生方案,逾期將轉清算程序,該通知於同年月6 日送達債務人,惟債務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先予敘明。

(二)、次查,聲請人原任職於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惟於更生程序開始後,聲請人於108 年11月30日遭公司資遣,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 年12月24日進行調查程序,聲請人表示正在找工作,再給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尋找工作等語,然債務人於109年2月24日具狀陳報仍未找到工作,本院復於109 年3月2日發函通知債務人陳報新工作,並依其新工作之薪資提出更生方案等語,惟該通知於109 年3月6日送達予債務人,債務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債務人並於109 年5月5日具狀陳報目前仍未找到工作,故無法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並表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部分與更生程序相同等語,此有本院108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案卷及本卷可查(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63-265 、279 、295 頁、見本卷第15頁),是本件債務人未依命令限陳報工作收入及提出相關在職證明,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應已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第56條第2 款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規定,且經本院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就此表示意見,除債權人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股份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無意見外,其餘債務人及債權人皆未陳述意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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