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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科技寶國際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哥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併隨「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件於110年1月13日因不獲會晤聲請人之清算人本人,而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簽收(見本院卷第27頁送達證書),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28頁繳費資料明細),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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