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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勞小字第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勞小字第7號

原告
陳梨娟
被告
鑫謙企業社即謝旻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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