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勞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勞小字第7號原 告 陳梨娟 被 告 鑫謙企業社即謝旻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