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勞小字第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勞小字第7號
- 原告
- 陳梨娟
- 被告
- 鑫謙企業社即謝旻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勞小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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