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至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正宗 湯添宏 林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