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司他字第19號

訴訟費用之徵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司他字第19號

原告
張利瑋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張利瑋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應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費用。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張利瑋對被告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開訴訟嗣經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和解成立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各自負擔,而查原告上開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30,7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392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明無訛。準此,原告本件所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3,696元(計算式:107,392元×1/2=53,696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且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