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司他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司他字第19號原 告 張利瑋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張利瑋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應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費用。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 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張利瑋對被告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 前為: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 1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開訴訟嗣經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和解成立在案,並諭知訴訟 費用各自負擔,而查原告上開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30,7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392 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明無訛。準此,原告本件所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3,696元(計算式:107, 392元×1/2=53,696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且依首揭 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