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2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小字第240號
- 原告
- 南方之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翠蓮
- 訴訟代理人
- 李鳳玲
- 被告
- 漢維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