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240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小字第240號

原告
南方之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蓮
訴訟代理人
李鳳玲
被告
漢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