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2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小字第292號
- 原告
-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翔
- 訴訟代理人
- 江名峰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村
- 被告
- 昱能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瑋雯
- 被告
- 李憲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