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11號原 告 全贏運彩行即高嘉容 徐照寧 被 告 吳政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嗣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3日內具 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08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甲○○○○○○○○, 並於108年12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丙○○,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