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233號
- 原告
- 洪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德安家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慶堂
- 被告
- 陳育忠
- 被告
- 張振宇
- 被告
- 林信益
- 被告
- 舒立華
- 被告
- 陳一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龍其祥律師
- 參加人
-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發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