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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233號

請求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邱玉汝

原告
洪俊傑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告
德安家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慶堂
被告
陳育忠
被告
張振宇
被告
林信益
被告
舒立華
被告
陳一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參加人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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