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竹簡字第24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竹簡字第240 號原 告 榮全機車行 法定代理人 朱清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森企業社即邱志豪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00 元,應徵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