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竹簡字第240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竹簡字第240 號
- 原告
- 榮全機車行
- 法定代理人
- 朱清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森企業社即邱志豪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00 元,應徵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竹簡字第240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森企業社即邱志豪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00 元,應徵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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