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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林惠君

  • 原告
    鄭聚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262號原   告 鄭聚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5 萬元,應徵裁判費21萬8,3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萬7,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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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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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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