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262號原 告 鄭聚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5 萬元,應徵裁判費21萬8,3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萬7,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