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竹簡字第262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竹簡字第262 號
- 原告
- 鄭聚然
- 被告
-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50,000元,應繳裁判費218,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7,860 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