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4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404號
- 原告
- 鄭聚然
- 被告
-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50,000元,應繳裁判費17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860元,業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09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