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汪銘欽
- 法定代理人鄭清海
- 原告鄭聚然
- 被告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404號原 告 鄭聚然 被 告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50,000元,應繳裁判費17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860元,業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09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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