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474號原 告 林仙洲 被 告 自由昆城有限公司 被 告 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 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