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4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474號
- 原告
- 林仙洲
- 被告
- 自由昆城有限公司
- 被告
- 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