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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474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474號

原告
林仙洲
被告
自由昆城有限公司
被告
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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