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548號原 告 江山朵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騰翰 被 告 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109 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迄今均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