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5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國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竹簡字第5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