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6號 原 告 宋秀苑 被 告 誌立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瑾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捌仟陸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壹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 萬1,600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95 萬8,600 元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付款,竟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等原因而遭付款銀行退票,致均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上所載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並依上開規定給付利息。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495 萬8,600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民國)│ 提示日 │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 │ │ (民國) │ │ ├──┼─────┼───────┼────────┼─────┤ │1 │7 萬元 │108 年5 月21日│108 年5 月21日 │QD6367997 │ ├──┼─────┼───────┼────────┼─────┤ │2 │50萬元 │108 年7 月12日│109 年2 月24日 │PD2545480 │ ├──┼─────┼───────┼────────┼─────┤ │3 │35萬元 │108年8月10日 │同上 │PD9831351 │ ├──┼─────┼───────┼────────┼─────┤ │4 │6萬9千元 │108年4月15日 │同上 │PD9831356 │ ├──┼─────┼───────┼────────┼─────┤ │5 │6萬3千元 │108年5月20日 │同上 │PD2545488 │ ├──┼─────┼───────┼────────┼─────┤ │6 │45萬元 │108年8月15日 │同上 │PD9831352 │ ├──┼─────┼───────┼────────┼─────┤ │7 │35萬元 │108年8月24日 │同上 │PD9831353 │ ├──┼─────┼───────┼────────┼─────┤ │8 │2萬1,600元│108年7月24日 │同上 │PD9831387 │ ├──┼─────┼───────┼────────┼─────┤ │9 │22萬元 │108年7月25日 │同上 │PD9837913 │ ├──┼─────┼───────┼────────┼─────┤ │10 │13萬元 │108年6月25日 │同上 │PD9837966 │ ├──┼─────┼───────┼────────┼─────┤ │11 │10萬4千元 │108年5月10日 │同上 │PD9837967 │ ├──┼─────┼───────┼────────┼─────┤ │12 │10萬元 │同上 │同上 │PD9831375 │ ├──┼─────┼───────┼────────┼─────┤ │13 │10萬1千元 │108年4月10日 │同上 │PD9831374 │ ├──┼─────┼───────┼────────┼─────┤ │14 │27萬元 │108年9月24日 │同上 │PD9831384 │ ├──┼─────┼───────┼────────┼─────┤ │15 │5萬3千元 │108年5月11日 │同上 │PD9837957 │ ├──┼─────┼───────┼────────┼─────┤ │16 │5萬3,500元│108年4月11日 │同上 │PD9837956 │ ├──┼─────┼───────┼────────┼─────┤ │17 │5萬2,500元│108年6月11日 │同上 │PD9837958 │ ├──┼─────┼───────┼────────┼─────┤ │18 │25萬元 │108年7月11日 │同上 │PD9837959 │ ├──┼─────┼───────┼────────┼─────┤ │19 │6 萬9 千元│108年7月15日 │同上 │PD9831357 │ ├──┼─────┼───────┼────────┼─────┤ │20 │6 萬9 千元│108年4月15日 │同上 │PD9831355 │ ├──┼─────┼───────┼────────┼─────┤ │21 │6 萬3 千元│108年4月20日 │同上 │PD2545486 │ ├──┼─────┼───────┼────────┼─────┤ │22 │50萬元 │108年5月20日 │同上 │PD2545431 │ ├──┼─────┼───────┼────────┼─────┤ │23 │50萬元 │108年7月18日 │同上 │PD2545481 │ ├──┼─────┼───────┼────────┼─────┤ │24 │55萬元 │108年7月23日 │同上 │PD2545482 │ ├──┴─────┴───────┴────────┴─────┤ │總金額:495萬8,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