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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6號

原告
宋秀苑
被告
誌立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瑾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捌仟陸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壹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 萬1,600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95 萬8,600 元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付款,竟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等原因而遭付款銀行退票,致均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上所載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並依上開規定給付利息。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95 萬8,600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民國)│     提示日     │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          │              │    (民國)    │          │
├──┼─────┼───────┼────────┼─────┤
│1   │7 萬元    │108 年5 月21日│108 年5 月21日  │QD6367997 │
├──┼─────┼───────┼────────┼─────┤
│2   │50萬元    │108 年7 月12日│109 年2 月24日  │PD2545480 │
├──┼─────┼───────┼────────┼─────┤
│3   │35萬元    │108年8月10日  │同上            │PD9831351 │
├──┼─────┼───────┼────────┼─────┤
│4   │6萬9千元  │108年4月15日  │同上            │PD9831356 │
├──┼─────┼───────┼────────┼─────┤
│5   │6萬3千元  │108年5月20日  │同上            │PD2545488 │
├──┼─────┼───────┼────────┼─────┤
│6   │45萬元    │108年8月15日  │同上            │PD9831352 │
├──┼─────┼───────┼────────┼─────┤
│7   │35萬元    │108年8月24日  │同上            │PD9831353 │
├──┼─────┼───────┼────────┼─────┤
│8   │2萬1,600元│108年7月24日  │同上            │PD9831387 │
├──┼─────┼───────┼────────┼─────┤
│9   │22萬元    │108年7月25日  │同上            │PD9837913 │
├──┼─────┼───────┼────────┼─────┤
│10  │13萬元    │108年6月25日  │同上            │PD9837966 │
├──┼─────┼───────┼────────┼─────┤
│11  │10萬4千元 │108年5月10日  │同上            │PD9837967 │
├──┼─────┼───────┼────────┼─────┤
│12  │10萬元    │同上          │同上            │PD9831375 │
├──┼─────┼───────┼────────┼─────┤
│13  │10萬1千元 │108年4月10日  │同上            │PD9831374 │
├──┼─────┼───────┼────────┼─────┤
│14  │27萬元    │108年9月24日  │同上            │PD9831384 │
├──┼─────┼───────┼────────┼─────┤
│15  │5萬3千元  │108年5月11日  │同上            │PD9837957 │
├──┼─────┼───────┼────────┼─────┤
│16  │5萬3,500元│108年4月11日  │同上            │PD9837956 │
├──┼─────┼───────┼────────┼─────┤
│17  │5萬2,500元│108年6月11日  │同上            │PD9837958 │
├──┼─────┼───────┼────────┼─────┤
│18  │25萬元    │108年7月11日  │同上            │PD9837959 │
├──┼─────┼───────┼────────┼─────┤
│19  │6 萬9 千元│108年7月15日  │同上            │PD9831357 │
├──┼─────┼───────┼────────┼─────┤
│20  │6 萬9 千元│108年4月15日  │同上            │PD9831355 │
├──┼─────┼───────┼────────┼─────┤
│21  │6 萬3 千元│108年4月20日  │同上            │PD2545486 │
├──┼─────┼───────┼────────┼─────┤
│22  │50萬元    │108年5月20日  │同上            │PD2545431 │
├──┼─────┼───────┼────────┼─────┤
│23  │50萬元    │108年7月18日  │同上            │PD2545481 │
├──┼─────┼───────┼────────┼─────┤
│24  │55萬元    │108年7月23日  │同上            │PD2545482 │
├──┴─────┴───────┴────────┴─────┤
│總金額:495萬8,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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