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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調字第343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343號

聲請人
劉瑞清

      李文良

      宋高福

      邱正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心禹等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相對人許心禹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許心禹之資料,及提出相對人許心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具狀補正相對人萬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相對人萬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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