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調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568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江山朵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騰翰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龍 上列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在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在形成之訴,應表明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