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曾淑怡、利亞婚禮有限公司、陳君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曾淑怡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上訴人 利亞婚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34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