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村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黃盈盈、台灣粒線體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村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黃盈盈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上 訴人 台灣粒線體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竹縣○○市○○路0段0號D棟000室 法定代理人 鄭漢中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7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本院第19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