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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曜任律師
相對人
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七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104年8月7日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明瞭107年度訴字第790號損害賠償事件109年3月12日庭期兩造之陳述,爰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0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並經電詢回復「確認被告訴訟代人當庭陳述是否與筆錄記載一致」,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交付109年3月12日之錄音光碟,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准許部分不得抗告。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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