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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8號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對人
楓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更正後裁定當事人欄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記載: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 送達代收人 廖宴瑜 ││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相 對 人 楓葉旅行社有限公司 ││ 設新竹市○區○○街00號1樓 ││兼法定代理 姜智明 住新竹市○區○○街00號1樓 ││人 ││ 居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4 │├────────────────────────────┤│更正後裁定當事人欄記載: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 送達代收人 廖宴瑜 ││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相 對 人 楓葉旅行社有限公司 ││ 設新竹市○區○○街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姜智明 住新竹市○區○○街00號1樓 ││ 居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4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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