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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富全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勳
相對人
陳淑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固屬實在,然經本院調閱系爭109年度司執字第26575號執行卷,債權人即相對人業於109年7月29日具狀撤回上開執行。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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