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6號
- 原告
- 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玉炲
- 被告
- 田智豪
- 被告
- 田松壽
- 被告
- 彭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3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