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 告 浩宬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禹翔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萬0,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