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 告 新巨航企業社即陳素月 被 告 智多星創意工作室即陳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即原告應具體陳明被告將貨櫃騰空返還時原告所得之利益金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新台幣6 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