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 原告
- 新巨航企業社即陳素月
- 被告
- 智多星創意工作室即陳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即原告應具體陳明被告將貨櫃騰空返還時原告所得之利益金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新台幣6 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