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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告
東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筱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成美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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