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被 告 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議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嵩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5,227.49平方公尺核定價額新臺幣(下同)2,894,490 元,加計不當得利金額116,234元,合計為3,010,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