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赫德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赫德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1,3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