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號
- 原告
- 胡琳耀
- 被告
- 以色列商艾通達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Noah Semel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色列商艾通達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70,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14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9,3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