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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1號

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告
陳沛宇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
被告
擎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業建設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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