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8號
- 原告
- 王榮昌
- 被告
- 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琪律師
- 被告
- 佳辰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楊惠琪律師、佳辰地產有限公司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