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8號
- 原告
- 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孟澤
- 被告
- 邑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萬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7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