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羿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起訴狀附表所載物品之價額 ,並加計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3,143,182元之金額後,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