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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1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告
羿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起訴狀附表所載物品之價額,並加計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3,143,182元之金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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