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號
- 原告
- 羿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起訴狀附表所載物品之價額,並加計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3,143,182元之金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