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巫少青
- 被告
- 青荷開發有限公司
- 兼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程語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荷開發有限公司、程語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零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同時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