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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告
巫少青
被告
青荷開發有限公司
兼被告
法定代理人
程語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荷開發有限公司、程語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零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同時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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