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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告
創友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關西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萬1,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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