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創友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關西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萬1,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