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朴志憓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羿昇科技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零陸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