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嵩 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如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到院(起訴狀並未檢附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