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號
- 原告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淵
- 原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祖蔭
- 原告
-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崑海
- 原告
-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琦
- 原告
-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嵩
- 原告
-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如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到院(起訴狀並未檢附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