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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告
聯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剛
被告
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5,234元,應繳納裁判費174,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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