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聯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剛 被 告 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5,234元,應繳納裁判費174,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