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告
阡鈺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龍柱
被告
亞興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興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亞興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