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1號
- 原告
-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 法定代理人
- 洪崇智
- 被告
- 怡興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順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怡興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億4,334萬9,243元,應繳裁判費1,225,7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5,2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