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楊冠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威數位資產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