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 原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隆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1,3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9,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9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