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1,3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9,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9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