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號聲 請 人 璟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立博愛國民中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