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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號

原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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