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水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泰鵬
- 訴訟代理人
- 王奕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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