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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告
明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鴻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 萬7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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